中国音著协:著作权与AI并非零和游戏,合作共赢是最佳选择

人工智能1个月前发布 AI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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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今日发布了题为《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使用数据资源的著作权问题》的文章,针对生成式 AI 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强调著作权与 AI 之间的合作共赢是最佳发展路径。

该协会在文中指出,生成式 AI 的训练数据资源库使用了来自全球范围的大量版权作品,由此产生的困境包括:一方面,开发公司难以逐一联系相关著作权人以获得使用授权;另一方面,开发公司也担心著作权人提出的许可使用费超出其承受范围。针对此问题,该协会提出了以下几点说明:

  1. 著作权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代表相关著作权人群体的权利管理机构,是解决海量作品使用与海量著作权人授权之间复杂问题的最有效制度工具。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其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范围覆盖全球超过 300 万词曲作者的 2300 万首以上,最大规模可达上亿首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具备的海量作品著作权管理能力,与生成式 AI 公司对海量版权作品的使用需求相匹配。即使某类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代表性存在一定局限,也可以通过“担保条款”或“提存”等方式,解决生成式 AI 开发公司面临的著作权许可难题,使其免除或减轻道义上乃至法律上的相关责任。
  2. 使用费标准:有人认为,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会严重阻碍 AI 产业发展,这种观点并不成立。著作权从来不是产业发展的障碍,恰恰相反,著作权是对产业各方主体和谐共赢关系的促进,是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并非脱离实际的漫天要价,而是基于对作品使用规模、使用方式、总体成本、营利模式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完全可以在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 AI 行业组织、有关平台或主要开发公司等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
  3. 使用费分配:从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作为版权作品的使用者,生成式 AI 开发公司理应承担提供相关著作权使用数据的责任(即透明度要求)。在实际操作中,版权作品的使用数据是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时的关键信息。但是,当提供此类信息确实超出了使用者的承受能力时,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或规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共场所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在此类许可的发放过程中,使用者普遍难以提供作品使用清单(使用数据),其使用费的分配基本上都是通过采用更大范围音乐使用数据模拟单一场景音乐使用情况的方式实现的,即以过往一定时期(如三年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其他各类作品使用渠道收集到的作品使用清单来作为背景音乐类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清单。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强调,著作权与 AI 之间并非零和博弈,合作共赢才是最佳出路。同时,该协会呼吁,在生成式 AI 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应在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积极推动生成式 AI 产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尽早建立对话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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